每个案例都是独特的,但我们总是与我们的客户和当地律师共同努力,以达到期望的结果。
我们在挑战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报,预防性请求阻止可能的发布,以及检查国际刑警组织的红色通报或扩散方面有经验。
申请人是乌克兰和俄罗斯的国民。从2007年到2014年,他是民族主义组织 “重组 “的成员,参加了谴责俄罗斯当局在克里米亚行动的公开集会和行动。
申请人是国际刑警组织2020年11月19日散发的 “对公职人员使用暴力 “的对象。
2020年11月6日,申请人在雅加达根据该通告被拘留,同月下旬被释放。
国际刑警组织律师事务所要求删除有关申请人的数据,其主要理由是::
考虑到本案的总体情况,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理委员会(CCF)回顾说,为了支持其政治目的的论点,申请人声称,当他根据俄罗斯散发的 “考虑引渡的逮捕扩散 “在印度尼西亚被拘留时,他得到了乌克兰驻印度尼西亚大使馆以及乌克兰外交部长的支持,后者在2020年11月28日在推特上说: “我们将乌克兰公民Mykhailo Orieshnikov从印度尼西亚送回,俄罗斯在那里试图抓住他,利用国际刑警组织进行政治迫害。我们没有让他们这样做。载着奥里什尼科夫的飞机已经飞往基辅。乌克兰护照=乌克兰国家的保护”。
虽然没有得到乌克兰国家银行的确认,但委员会通过推特平台核实,乌克兰外交部长Dmytro Kuleba确实从他经过验证的推特账户发出了上述关于申请人的推特。
委员会认为,维持该数据质疑将对本组织的中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在这方面受到质疑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3条。
申请人是乌克兰和奥地利的双重国籍,他是一家公司的所有者。
2011年,俄罗斯国营公司向我们客户的公司转移了1700多万美元的资金,用于交付设备。然而,设备没有全部交付,原因不取决于我们客户的意愿,而是与其他承包商有关。
然而,申请人被指控欺诈性地挪用俄罗斯预算资金,并在2020年被列入国际通缉名单。
2022年4月8日,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的扩散,申请人在匈牙利被捕。在引渡程序之前,他受到了限制性措施。2022年4月11日,匈牙利首都法律法院发布决定,拒绝引渡申请人,理由是不符合引渡条件,因为匈牙利法律规定的犯罪法定时限已过。
国际刑警组织律师事务所要求删除有关申请人的数据,其主要理由是
首先,委员会确定,俄罗斯没有充分解释其当局没有努力追求相对于奥地利同行的传播目的,因为他在奥地利的位置是由俄罗斯当局正式宣布的。因此,委员会对俄罗斯当局是否有积极兴趣实现《难民法》第10条和第97(1)条意义上的数据目的表示怀疑。
委员会分析了描述申请人个人犯罪参与情况的要素的可用性。
委员会在分析可用于描述申请人与基本事实之间联系的有形要素时确定,申请人签署合同似乎是以个人身份归咎于他的唯一行为,而没有将他的参与与他的同伙的参与结合起来,这本身并不构成与犯罪阴谋的充分联系。
委员会决定,有关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适用于处理个人数据的规则,并应从国际刑警组织的档案中删除。
客户是英国和塞浦路斯的国民,被指控犯有银行欺诈罪。
2020年1月,英国有关当局要求国际刑警组织发布关于该客户的蓝色通知,声称他是该案件的证人,他的下落和证词对警方很重要。虽然,当时同一案件的检察官已经怀疑当事人犯了罪。
2020年4月,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关于客户的蓝色通知,当时他在塞浦路斯。
2020年8月,国际刑警组织律师事务所向国际刑警组织提交了一份预防性请求,要求在考虑辩护方的相关进一步请求和国际刑警组织CCF对案情的最终决定之前,如果英国当局要求,不要发出红色通知。
2020年9月,英国当局申请发布关于我们客户的红色通知。
我们的律师要求删除有关客户的数据,理由是,除其他外:
CCF在其决定中指出,根据《规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通知请求都应由总秘书处审查是否符合本规则。
国家调查机关的行动证明并表明,他们知道申请人事实上已经被认为是本案的嫌疑人,但同时,他们要求发出关于他的蓝色通知,这误导了总秘书处。
根据《规则》第77条第2(a)款,如果提供的数据不符合发布通知的条件,总秘书处不得代表本组织发布通知。
2021年4月,委员会认为该通知不再符合发布通知的条件,根据《规则》第81条第3款(c)项,该通知应被取消。
S.先生是一位著名的乌克兰商人,他在2017年以相当有想象力的非法理由被指控挪用公共资金。在被指控的那一刻,S先生正在国外出差。在收到对他进行非法起诉的信息后,S先生决定不回乌克兰,因为他怀疑自己此刻能否面临公平审判。
为了在法庭上获得逮捕令,检察官了解到证据相当贫乏,向法庭提交了由S.先生的前商业伙伴提供的针对他的所谓证词,这些证词是在压力和非法监禁的威胁下做出的。
2018年8月,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关于该客户的红色通知。
我们的律师要求删除有关客户的数据,理由是,除此之外:
CCF提醒说,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2条,国际刑警组织的活动是根据 “世界人权宣言 “的精神来完成的。同时,亚历山大-M.在其宣誓书中的陈述证实了检察官在本案中使用的非法方法来收集证据。除其他事项外,M.先生提到,他被威胁说,如果他不提供必要的证词,就会被关押起来。这表明,国家一级的刑事诉讼不符合人权标准和原则。
2019年10月,委员会认为关于我们客户的通知不再符合发布通知的条件,根据《规则》第81条第3(c)款,该通知应被取消。
该客户是乌克兰在2010年分发的一份扩散材料的对象,其原因是根据当时未命名的逮捕令,”受托人挪用或贪污他人的财产,数额巨大”。
申请人指出,由于损失金额小,本案对国际警察合作的目的不感兴趣。
委员会认为,在发布扩散的过程中出现了滥用国际刑警组织渠道的情况,因为它回顾说,发布国内拘留令的能力不应取决于国际刑警组织的行动。
作为一个加重处罚的因素,委员会注意到与所涉犯罪有关的性质和相对较小的金额。因此,这可能会引起国际警察合作方面的犯罪利益问题,正如《难民保护法》第35(1)条所希望的那样。
有关申请人的数据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适用于处理个人数据的规则,应从国际刑警组织的档案中删除。
2021年,在穿越德国和丹麦边境时,客户被丹麦边防警察拦住,在检查了他的文件后,被拘留,说他被国际刑警组织通缉(土耳其共和国的请求),理由是他因抢劫被定罪6年。
2021年,丹麦总检察长提出了不向土耳其当局引渡当事人的建议,因为不能合理肯定地排除当事人如果被引渡给土耳其当局,有可能遭受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的酷刑或其他不人道或残忍的待遇、有辱人格的待遇,见《引渡法》第6(1)条2。
根据总检察长的建议,2021年4月8日,尼科宾法院决定拒绝应土耳其方面的要求引渡鲁斯兰-列比德。
申请人认为在他的案件中违反了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2条/欧洲人权公约第3和第6条/世界人权宣言第5和第10条。
在向委员会提交投诉后,数据来源国独立删除了客户的数据。